Thai Global Freight哪些贸易术语适用于空运,哪些不适用
FOB 和 CIF 是为海运而制定的术语,并不适用于空运。本文说明《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哪些规则适用于空运货物,以及为何套用海运专属术语会带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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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答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分为两组: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规则(FAS、FOB、CFR、CIF),以及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规则(EXW、FCA、CPT、CIP、DAP、DPU、DDP)。空运应使用第二组中的规则,因为海运专属规则将风险转移节点定义在船边或船上——而这一节点在空运操作中并不存在。FCA 是空运货物中最常用的术语,因为货物在航空公司货运站或货代仓库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CPT 和 CIP 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卖方预付至目的地的运费,其中 CIP 还要求卖方购买更全面的货物保险。DAP、DPU 和 DDP 则要求卖方承担更多的运输安排责任,区别在于卸货和进口清关的义务划分。在空运货物上使用 FOB 或 CIF 并不违法,但会迫使双方为一个并非为该运输方式而制定的海运专属术语重新作出解释。
要点总结
-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分为两组: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规则(FAS、FOB、CFR、CIF)和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规则(EXW、FCA、CPT、CIP、DAP、DPU、DDP)——只有第二组是为空运制定的。
- FOB 和 CIF 将风险转移节点定义在与船舶相关的特定位置,而空运操作中并没有对应的节点。
- FCA 是 FOB 在“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类别中的标准替代术语,货物在指定地点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
- CPT 和 CIP 在 FCA 的基础上增加了预付运费的安排;CIP 还要求卖方购买更高等级的货物保险。
- DAP、DPU 和 DDP 逐步将更多的交货责任——以及 DDP 的进口清关责任——交给卖方。
- EXW 在技术上也可用于空运,但会将出口清关责任转移给买方,这对大多数出口商和进口商来说并不实际。
- 在空运提单上使用 FOB 或 CIF 并不违法,但会造成合同措辞与货物实际运输方式之间的不匹配。
如果问一家中小型进口企业空运货物该用哪个贸易术语,得到的答案往往是“FOB”——和公司海运订单用的是同一个术语。这是可以理解的习惯:FOB 是许多买家最熟悉的贸易术语,供应商也习惯用它来报价。问题在于,FOB 是为装船的货物而制定的,而空运既没有船舶,也没有符合该规则自身定义的装货节点。
这并不是一个无关紧要的细节问题。《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将其十一项规则分为两大类,正是出于这个原因:一类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另一类则适用于海运、空运、公路、铁路或它们组合而成的多式联运等任何运输方式。空运属于第二类。使用第一类中的术语并不会导致货物无法运输,但确实意味着双方所依据的规则并不能真正描述货物实际的操作方式。
要点速览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分为两组: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规则,以及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规则。
FOB、FAS、CFR 和 CIF 是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的规则,围绕货物装船这一节点制定,而空运操作中并不存在这一节点。
FCA 是最常被推荐用于空运的“适用任何运输方式”术语,因为货物在航空公司货运站交付给第一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
CPT 和 CIP 在 FCA 的基础上进一步要求卖方预付至目的地的运费,其中 CIP 还要求卖方购买更全面的货物保险。
DAP、DPU 和 DDP 都要求卖方负责安排运输直至目的地,区别在于卸货和进口清关的责任划分。
在空运货物上使用 FOB 或 CIF 并不违法,但会造成合同术语与货物实际运输方式之间的不匹配。
EXW 在技术上也可用于空运,但会将出口清关责任交给买方,这对大多数跨境空运货物来说并不实际。
划分方式:仅适用海运和内水运输 vs. 适用任何运输方式
《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十一项规则中有四项——FAS、FOB、CFR 和 CIF——被归类为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水运输。每一项都将风险转移节点定义在与船舶相关的位置:FAS 是货物置于船边时,FOB、CFR 和 CIF 则是货物装船时。这四项术语还都以“指定装运港”和“指定目的港”作为参照点,这种表述以港到港的海运为前提。
其余七项规则——EXW、FCA、CPT、CIP、DAP、DPU 和 DDP——被归类为适用任何运输方式。它们并非以与船舶相关的节点来定义风险转移,而是以“指定地点”来定义,这个地点可以是工厂、航空公司货运站、货代的集拼仓库,或指定的目的地地址。正是这种灵活性,使它们无需牵强附会地套用到并非为其而制定的运输方式,就能适用于空运。
这一区分之所以重要,是因为贸易术语并不只是附加在价格上的标签——它们界定了风险乃至(在某些情况下)费用责任从卖方转移给买方的具体法律节点。将海运专属规则套用到空运货物上,意味着该具体节点在这笔交易中实际上并不存在,而这正是后续大多数实际困惑的根源。
为何 FOB 和 CIF 尤其不适合空运
FOB 将风险转移节点定义为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装船的那一刻。空运货物并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装船”——货物是在货运站交付给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经过安检,组装成集装板/集装箱或散装,然后才装上飞机,往往在交付数小时之后才完成。双方并没有一个类似“装船”那样清晰、单一的节点可以指认。
CIF 存在同样的问题,还多出一层:它要求卖方购买最低限度的货物保险(协会货物条款 C 或同等条款),从同一个装船节点起承保买方的风险。当 CIF 被随意套用到空运货物上时,往往难以确定该投保义务是否真正得到履行,因为该术语自身的定义并不对应空运货物实际操作流程中的任何节点。
实际操作中,当空运货物使用 FOB 或 CIF 时,双方通常依据非正式的惯例,而非规则本身的文本——把这个术语当作“卖方交货至机场、买方从那里接手”的简称。这种做法在没有争议时行得通,但一旦发生纠纷,双方都找不到一个明确界定的合同节点可以援引。
仅适用海运/内水运输的术语 vs. 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
仅适用海运和内水运输(FAS、FOB、CFR、CIF)
- 风险在与船舶相关的实际节点转移——船边(FAS)或装船(FOB、CFR、CIF)
- “指定装运港”和“指定目的港”均以港到港海运为前提
- 为直接向船公司订舱的散杂货和集装箱货物而制定
适用任何运输方式(EXW、FCA、CPT、CIP、DAP、DPU、DDP)
- 风险在指定地点转移——可以是工厂、航空公司货运站或指定的目的地地址
- “指定地点”这一表述无需调整即可适用于机场货运站或货代仓库
- 制定时即适用于海运、空运、公路、铁路或多式联运等各种组合

FCA:为空运实际操作方式而制定的术语
FCA(货交承运人)是空运和多式联运货物中最常被推荐用来替代 FOB 的“适用任何运输方式”规则。在 FCA 项下,货物在指定地点交付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对空运货物而言,这一地点通常是航空公司货运站,或是货物完成集拼、组装以供空运的货代仓库。
这一节点与空运货物的实际操作流程相吻合:卖方(或其运输车辆)将货物送达货代或航空公司的场所,交接单证,从那一刻起买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买方负责安排并支付国际运输——也就是空运费用本身——并负责目的地的进口清关。
FCA 还弥补了 FOB 在空运货物上造成的单证缺口:FOB 以确认装船的已装船提单为前提,而空运货物使用的是空运提单,该提单是在货物被接收待运时签发的,而不是飞机起飞时签发。FCA 的“交付给承运人”这一风险节点与空运提单实际确认的内容相符,而 FOB 的“装船”表述则与空运提单记录的任何内容都对应不上。

CPT 和 CIP:预付运费,是否含保险
CPT(运费付至)保留了 FCA 较早的风险转移节点(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但改变了主运输费用的支付方——由卖方负责安排并支付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费,尽管买方从交货那一刻起就已承担风险。这种“风险较早转移、卖方支付运费”的组合,适合希望获得到岸运费成本、而不必单独与航空公司或货代议价的买方,同时又希望在运输途中一旦发生意外时风险能较早转移。
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与 CPT 完全相同,只多了一项:卖方还必须为买方安排货物保险,且保险等级要显著高于 CIF 的最低标准。根据《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修订,CIP 要求投保相当于协会货物条款 A 的保障——即广泛的“一切险”保障,而非 CIF 的条款 C 最低标准,这是因为 CIP 旨在适用于包括空运在内的所有运输方式,而这些方式下的买方未必像经验丰富的海运进口商那样熟悉如何自行安排补充保险。
两者相比,对于希望卖方同时预付运费和保险费、而不想单独就保险条款进行谈判的买方来说,CIP 通常是更稳妥的默认选择——而 CPT 则将投保与否完全交给买方决定,买方需要自行为风险转移之后的这段期间安排保险。
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的术语如何适配空运
| 术语 | 风险转移节点 | 主运输安排方 | 卖方是否须投保? |
|---|---|---|---|
| EXW | 卖方所在地 | 买方 | 否 |
| FCA | 在指定地点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 买方 | 否 |
| CPT |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 卖方(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 | 否 |
| CIP | 交付给第一承运人 | 卖方(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 | 是——更高等级的保险 |
| DAP | 在指定目的地备妥可供卸货 | 卖方 | 否 |
| DPU | 在指定目的地卸货完毕 | 卖方 | 否 |
| DDP | 备妥可供卸货,且已完成进口清关 | 卖方 | 否 |
DAP、DPU 和 DDP:由卖方主导的空运交货
有三项“适用任何运输方式”的规则将风险转移一直延伸到目的地。DAP(目的地交货)由卖方负责安排并支付运费至指定目的地,货物在目的地备妥可供卸货时风险即转移;买方负责卸货和进口清关。DPU(目的地卸货后交货)则更进一步,卖方还须负责卸货;这是唯一一项要求卖方负责卸货的贸易术语,对空运货物而言,通常意味着须与目的地机场的地面代理或买方自身场所进行协调。
DDP(完税后交货)是十一项规则中卖方义务最重的一项:卖方负责安排运输至目的地,并完成进口清关、缴纳关税和税款,买方仅负责卸货。对于运往泰国的空运货物而言,这意味着卖方(或代表其行事的泰国实体)须有能力在泰国申报进口并缴纳增值税和关税——对于没有泰国注册实体或尚未建立报关行合作关系的境外卖方来说,这是一个实实在在的操作障碍,值得在同意采用 DDP 之前先行确认,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任何卖方都能承担。
这三项术语都适合希望在国际运输环节尽量少操心的买方,但代价是货物价格中包含的运费部分与实际运费成本更难以区分开来,因为这部分交易内容由卖方掌控并打包在一起。

为何 EXW 很少适合空运
EXW(工厂交货)处于与 DDP 相反的另一端:卖方的义务在货物于其自有场所备妥可供提取的那一刻即告结束,此后的一切都由买方安排,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还包括从卖方所在国办理出口清关。正是这一点使 EXW 对大多数跨境空运货物来说并不实际——许多卖方并没有能力让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前来提货,并办理原本更适合由卖方自己处理的出口单证,而且多个国家的出口监管机构要求由记录在案的出口商而非境外买方来负责申报。
实际操作中,当使用 EXW 时,卖方往往还是会非正式地承担出口清关工作,这在不调整合同条款的情况下,悄然使安排变得更接近 FCA。如果买方希望从卖方的工厂现场起就掌握最大程度的控制权,那么按照该规则本身的文本要求由卖方保留出口清关责任的 FCA,通常对双方而言都是更清晰的选择,空运货物也不例外。

示例
一家泰国电子产品进口商从韩国供应商处采购零部件,需要在几天内(而非几周内)以空运方式收货。如果交易报价为 FOB 仁川,双方在技术上依据的其实是一项以港口装船为前提的规则——这一术语根本不对应航空公司接收货物的方式。实际操作中,双方很可能非正式地把“FOB”理解为“卖方交货至机场”,但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双方都无法完全确定法律风险究竟落在哪一方。
将同一笔交易改为 FCA 仁川机场即可消除这种模糊性:卖方将货物送达仁川的货代仓库或航空公司货运站,交接单证,从那一刻起由泰国买方承担风险并自行安排空运运输——由于该买方已有固定的货代合作关系用于日常空运进口,这种方式可能正合其意。如果买方由于货量较小、频次较低,反而希望供应商预付运费并办理保险,那么 CIP 曼谷可以实现同样较早的风险转移,同时由卖方承担运费和保险费用——与 CIF 不同,这一术语与货物实际运输方式能够清晰对应。
在适合空运的术语中如何选择
买方希望自行选择航空公司和货代
使用 FCA——风险较早转移,由买方订舱并支付空运费
卖方拥有更优的航空运价,且买方希望获得一口价的到岸运费
使用 CPT——由卖方订舱并预付运费,风险仍在起运地转移
买方希望运费预付,且不想另行安排货物保险
使用 CIP——与 CPT 相同,但卖方还须购买更全面的货物保险
买方希望卖方承担整个空运航程的风险
使用 DAP(若目的地还需卸货,则使用 DPU)
买方希望完全无需操心、且已完税的交货方式
使用 DDP——但须确认卖方确实有能力完成泰国的进口清关
常见错误
- 把海运货物常用的贸易术语(通常是 FOB 或 CIF)直接照搬到空运提单上,而不核实其是否依然适用。
- 误以为 CIF 的投保义务在空运货物上会自动得到履行,而该术语自身的风险转移节点其实并不对应空运货物的操作流程。
- 在未确认卖方确实有能力完成泰国进口清关的情况下,就同意对运往泰国的空运货物采用 DDP。
- 使用 EXW 并误以为这样卖方就完全无需参与,而实际上出口清关在形式上仍需由有资格申报的一方来办理。
- 没有明确由哪一方负责预订航空公司舱位并掌控航线安排,而在 FCA/CPT/CIP 项下,这一点的重要性远超贸易术语名称本身所显示的程度。
需要准备的资料
- 确认所报的贸易术语属于哪一类(仅适用海运和内水运输,还是适用任何运输方式)
- 确保“指定地点”真正对应实际的机场、货运站或货代场所,而不是港口
- 明确由谁预订航空公司/货代舱位,以及由谁安排货物保险
- 若采用 DDP,须确认卖方(或其泰国代表)能够在泰国完成进口清关
常见问题
FOB 可以合法用于空运货物吗?
法律上并无禁止——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任何彼此同意的术语。但 FOB 的定义是围绕货物装船制定的,并不对应空运货物的操作方式,因此在空运货物上使用该术语,就意味着该术语自身的定义并不能真正描述这笔交易。
与 FOB 最接近的“适用任何运输方式”术语是什么?
是 FCA。两者都由买方安排主要的国际运输、卖方负责出口清关,但 FCA 的风险转移节点是在指定地点(例如货运站),而不是船舶装货节点。
CIP 是否总是要求比 CIF 更高的保险?
按照《202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最低标准来说,是的——CIP 要求投保更广泛的协会货物条款 A,而 CIF 只要求较窄的条款 C 最低标准,除非双方就任一术语另行约定不同的保险等级。
对于首次运往泰国的空运货物,采用 DDP 是个好主意吗?
这样做可能会比较方便,但前提是卖方确实有能力完成泰国的进口清关并缴纳关税和增值税——这一点值得直接确认,而不是想当然地假设,因为并非每个境外卖方都具备这样的条件。
既然 FOB 并不适合空运,为何仍有这么多供应商用它来报价?
主要是习惯使然——FOB 是大多数买家已经熟悉的术语,供应商也常常在所有运输方式下都默认沿用它,而不会专门针对空运做出调整。这是一种常见做法,但并非技术上正确的做法。
选择 CPT 还是 CIP,会影响由谁预订航空公司舱位吗?
不会——在这两项术语下,都是由卖方负责安排并支付运费。唯一的区别是 CIP 还要求卖方购买更高等级的货物保险;无论选择哪一项术语,负责预订航空公司舱位的一方都是相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