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ai Global Freight分运单(HAWB)与总运单(MAWB):两者有何区别,分别由谁签发
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和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对应的是同一票空运货物,但服务的对象不同。本文说明各自记录的内容,以及由谁签发。
快速解答
总运单(MAWB)和分运单(HAWB)记录的是同一票实际空运货物,但对应不同的合同关系。航空公司将总运单签发给货运代理或拼箱人,覆盖整票拼箱货物,作为一个整体单位,收货人一栏列明为目的地货代或其代理人。货代再将分运单分别签发给拼箱货物中的每一位托运人,列明该托运人自己的收货人,只覆盖其所占的那部分货物。因此,一份总运单之下可以同时对应多份分运单。这一区别在跟踪和理赔环节会体现出实际影响:航空公司系统只识别总运单号,因此持有分运单的托运人通常需要通过自己的货代来跟踪货物或提出货损索赔,因为在分运单项下,货代——而非航空公司——才是该托运人在合同上的承运人。
要点总结
- 总运单由航空公司签发给货代,覆盖整票拼箱货物,作为一个整体单位。
- 分运单由货代签发给具体托运人,只覆盖该托运人在货物中所占的部分。
- 当多个托运人的货物被拼装成一票空运货物时,一份总运单之下可以对应多份分运单。
- 在分运单项下,货代是托运人合同上的承运人,尽管货代本身并不实际运营飞机。
- 航空公司的跟踪系统识别的是总运单号,而不是分运单号,这会影响托运人查询状态的方式。
- 对于直发、不拼箱的货物,可能只存在总运单,托运人会直接列名在上面。
通过货运代理预订空运的人,后续查看单据时,通常看到的是分运单(HAWB)而不是总运单(MAWB)——这两份单据虽然相关,但并不能互相替代。两者描述的是同一票货物的实际空运过程,但处于交易的不同层级,服务的合同关系也不同。
弄清楚托运人手上实际拿到的是哪一种单据,以及原因,不仅仅是术语问题:它决定了托运人的运输合同是与谁签订的、货物如何被跟踪,以及一旦出现问题,货损索赔应向谁提出。
要点速览
总运单(MAWB)由航空公司签发给货运代理或拼箱人,覆盖整票拼箱货物,作为一个整体单位。
分运单(HAWB)由货代签发给具体的托运人,只覆盖该托运人在这票拼箱货物中的部分。
当货代将多个托运人的货物拼装成一票空运货物时,一份总运单之下可以对应多份分运单。
在总运单项下,航空公司的合同关系是与货代之间的;在分运单项下,托运人的合同关系是与货代之间的。
对于直发、不拼箱的货物,可能只签发总运单,托运人会直接列名在总运单上。
直接用分运单号在航空公司系统查询货物通常查不到——航空公司系统只识别总运单号。
总运单覆盖的内容
总运单由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签发给直接向其订舱的一方——通常是货运代理或空运拼箱人,不过对于不拼箱的货物,也可以直接签发给托运人。它将整票订舱作为单一单位承运:一个总运单号,对应整票拼箱货物的一个重量和件数,单据上列明的收货人,对于拼箱货物而言,通常是目的地货代或其代理人,而不是某个具体托运人。
总运单是航空公司自身系统围绕运转的核心单据。航班跟踪、向海关和航空管理部门申报的货物舱单,以及航空公司根据适用航空运输公约承担的责任条款,都挂在总运单号下,而不挂在其下嵌套的任何分运单上。从航空公司的角度看,它的合同关系是与订舱的货代之间的——而不是与拼箱货物中各个托运人之间的。

分运单覆盖的内容
分运单由货运代理而非航空公司签发,签发对象是拼箱货物中的具体托运人。它只覆盖该托运人的货物——自己的重量和件数、自己的货物描述,以及自己在目的地列明的收货人——尽管实际货物是作为整票拼箱货物的一部分,在同一份总运单下随飞机运输。
从功能上说,分运单对该托运人的作用与一份独立的航空运单相同:它是托运人持有的运输合同证明,而在分运单项下,从托运人的角度看,货代——而非航空公司——在合同上就是承运人,这与无船承运人(NVOCC)的分提单在海运中的运作方式类似。货代按自己的条款对托运人承担这一责任,同时另外持有一份总运单,规范其与航空公司之间就该航班本身的关系。
由于分运单和总运单在两个不同的合同层级上描述同一批货物,一票货物可以同时带有两个运单号——一个是托运人自己参考用的分运单号,一个是货物实际据以飞行的总运单号。
分运单与总运单对比
分运单(HAWB)
- 由货运代理或拼箱人签发给具体托运人
- 列明该托运人在目的地的收货人
- 只覆盖该特定托运人的货物
- 从该托运人的角度看,货代在合同上即为承运人
总运单(MAWB)
- 由航空公司签发给货运代理或拼箱人
- 收货人列明为目的地货代或其代理人,而非各个托运人
- 将整票拼箱货物作为单一货物单位承运
- 从货代的角度看,航空公司在合同上即为承运人

拼箱为何造成分运单/总运单的分层
分运单/总运单这一结构的存在,源于空运拼箱的运作方式。经常在某条航线上运输空运货物的货代,通过向航空公司订较大舱位,往往能拿到比单个小托运人自己订舱更优惠的价格和更稳定的舱位。为此,货代会把多个托运人的货物——目的地、重量、收货人各不相同——合并成一票拼箱货物,统一在一份总运单下订舱。
这样拆分单据,使航空公司只需面对一个交易对手(货代)、整票拼箱货物只对应一条舱单记录,而货代仍需要一种方式,记录每个托运人具体的货物、收货人和条款。分运单正是这样的机制——它让货代能够签发针对每个托运人的单据,而不需要航空公司直接跟踪几十个具体托运人。
这也是为什么分运单只有在涉及拼箱时才会存在。如果一个托运人的货量足够大,能够不通过货代拼箱、直接向航空公司订满仓或专用舱位,那么它通常会直接拿到一份总运单,上面不会再叠加单独的分运单。
一份总运单下如何对应多份分运单
为何这对跟踪和货损索赔很重要
分运单/总运单的区别一旦涉及托运人试图直接向航空公司跟踪货物,或需要提出货损索赔,就不再只是抽象的单据细节。航空公司的跟踪系统和客服窗口通常是围绕总运单号建立的,因为这也是航空公司自己的舱单和航班记录所使用的号码——把分运单号输入航空公司自己的跟踪工具,通常查不到结果。
就跟踪而言,这意味着只持有分运单的托运人通常需要回头联系自己的货代获取状态更新,因为货代同时持有总运单号,能够直接向航空公司系统查询状态。
就货损索赔而言,这一区别决定了索赔实际应向谁提出。由于在分运单项下,货代在合同上就是该托运人的承运人,该托运人的货损索赔通常应按照分运单上印刷的条款向货代提出——而不是向航空公司提出,尽管货物实际是由航空公司承运的。货代则会在货物损失或损坏发生在航空公司监管期间的情况下,依据总运单向航空公司另行提出自己的索赔。这种分层结构正是为什么在假设谁应对问题负责之前,有必要先弄清楚托运人实际持有的是哪一份单据。

示例
设想泰国有三家出口商,各自向同一目的国的不同买家发运少量货物。单独来看,它们的货量都不足以支撑直接向航空公司预订专用空运舱位。某货代将这三票货物合并成一次订舱,从航空公司拿到一份总运单,覆盖合并后的总重量和总件数,并分别向每家出口商签发各自的分运单,列明各自的收货人,只描述各自的货物。
运输途中,其中一家出口商想查询货物状态。在航空公司的公开查询页面输入自己的分运单号,查不到任何结果,因为航空公司系统只识别总运单。他们转而联系自己的货代,由货代直接向航空公司查询总运单状态并回复。
如果这家出口商的货物后来被发现受损,其索赔将按照自己那份分运单的条款向货代提出——而不是向航空公司提出。货代则会另行根据总运单以及航空公司自身的责任条款,评估自己是否有依据向航空公司追偿这笔损失。
两种单据各自的分工
| 职能 | 分运单 | 总运单 |
|---|---|---|
| 签发方 | 货运代理或拼箱人 | 航空公司(或其地面代理) |
| 签发对象 | 具体托运人 | 货运代理或拼箱人 |
| 列明的收货人 | 该托运人自己在目的地的收货人 | 目的地货代或其代理人 |
| 是否可用于航空公司查询 | 不能直接查询——航空公司系统按总运单号查询 | 可以——这是航空公司跟踪系统识别的号码 |

常见错误
- 在航空公司网站上用分运单号而不是总运单号查询货物。
- 在托运人只持有货代出具的分运单时,误以为航空公司应直接对货损索赔负责。
- 把总运单上列明的收货人(通常是目的地货代)与分运单上列明的真正最终收货人混淆。
- 误以为每一票空运货物都同时有分运单和总运单,而直发、不拼箱的订舱可能只有总运单。
- 误以为总运单上的重量和件数就是某一个托运人实际发出的数量——那其实是拼箱中所有托运人的合计总数,而不是任何一个托运人自己的数字,单个托运人的数字只出现在其自己的分运单上。
需要准备的资料
- 向货代确认这票货物是签发分运单、直接签发总运单,还是两者都有
- 如果签发了分运单,出于跟踪目的,需要同时拿到分运单号和总运单号
- 清楚了解托运人的运输合同是与谁签订的——在分运单下是货代,在直接的总运单下是航空公司
- 一份印在分运单背面的条款副本,因为决定针对货代提出的索赔适用的责任限额和时效的是这些条款,而不是航空公司的一般承运条件;同时记下根据这些条款必须提出索赔或损失通知的截止期限
常见问题
我能只凭分运单号跟踪货物吗?
一般不能直接向航空公司查询,因为航空公司的跟踪系统是围绕总运单号建立的。持有分运单的托运人通常需要请自己的货代查询状态,因为货代同时持有对应的总运单号。
是不是每票空运货物都同时有分运单和总运单?
不是。只有当货代把某个托运人的货物与其他托运人的货物拼箱时,才会存在分运单。直接向航空公司订舱、不经过货代拼箱的情况,通常只会有总运单。
如果我的货物受损,应该向航空公司还是货代索赔?
如果货物是拼箱运输,而你持有的是分运单,索赔通常应按照该分运单的条款向货代提出,因为从你的角度看,货代在合同上就是承运人。如适用,货代会另行按照总运单向航空公司提出自己的索赔。
总运单上列明的收货人是谁?
对于拼箱货物而言,总运单上列明的收货人通常是目的地货运代理或其代理人,而不是各个托运人真正的买家——那些买家是分别列明在各自的分运单上作为收货人的。
分运单本身是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运输单据吗?
是的,在签发该分运单的货代与托运人之间的合同关系范围内有效——它对该托运人所起的作用,与一份独立的航空运单相同,都是证明双方之间运输合同的存在。
分运单能否像可转让的海运提单那样,签发为指示提单或转让给他人?
实际操作中不能——分运单签发为记名的直式(不可转让)单据,而海运提单可以做成可转让的形式。航空运单,包括分运单和总运单在内,都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合同的证明,而不是物权凭证,因此在目的地对货物的处置权由单据上列明的收货人行使,而不是由实际持有单据纸本的人行使。
货代在分运单下承担的责任,是否与航空公司在适用航空运输公约下承担的责任一致?
不一定。总运单的条款通常直接对应适用航空运输公约设定的责任限额,因为这规范的是航空公司自身的风险敞口。货代的分运单条款则是其与托运人之间自己的合同,虽然许多货代出于一致性会将其印刷条款对齐同一公约的限额,但这并非自动成立——值得直接查看分运单本身印刷的责任条款,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它与总运单一致,同时也值得考虑对高货值货物是否有必要另外投保货运保险,因为无论哪份单据下按公斤计算的责任上限,都可能远低于货物的实际申报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