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ai Global Freight什么是RCEP?它如何影响泰国贸易?
RCEP将15个国家纳入统一的原产地规则框架。本文介绍其涵盖范围、累积原产地规则的运作方式,以及在申请优惠关税前需要核实的事项。
本页内容
快速解答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一项涵盖15个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包括泰国在内的东盟10个成员国,加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于2022年1月1日对首批完成批准的成员国生效。其核心制度特点是累积原产地规则:与每对国家各自适用独立双边规则不同,全部15个成员国共享一套原产地规则,因此来自任一成员国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通常都可计入成品的原产地认定。这使得跨越多个RCEP成员国的区域供应链能够切实符合优惠关税待遇的条件。该协定并不会取代泰国现有的双边协定或东盟+1协定,其适用也并非自动:货物仍须正确按HS编码归类、满足该税则号所对应的具体原产地规则,并持有正确取得的原产地文件,才能享受优惠待遇。
要点总结
- RCEP涵盖15个国家:东盟10个成员国,加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自2022年1月1日起对首批完成批准的成员国生效。
- 其核心制度特点是累积原产地规则——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使来自任一RCEP成员国的原材料都可计入产品的原产地认定,这与各自独立的双边协定不同。
- RCEP与泰国现有的双边协定及东盟+1协定并行存在,而非取代它们,因此同一批货物有时可以同时符合多个框架的条件。
- 优惠关税待遇并非自动获得——它取决于产品是否正确进行HS归类,以及该税则号所适用的具体原产地规则。
- 必须通过正确渠道取得Form RCEP-CO或同等效力的原产地声明,且内容须与货物信息相符,海关才会给予优惠税率。
RCEP——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是一项自由贸易协定,涵盖包括泰国在内的东盟十个成员国,以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该协定于2022年1月1日对首批完成批准的国家生效,并被认为是覆盖亚太地区、按人口和GDP衡量规模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之一。对泰国境内的进口商或出口商而言,RCEP的意义不在于作为抽象的贸易政策话题,而在于一个实际问题:在具体货物清关时,这项协定究竟如何运作?进口商或出口商在假定某产品能享受该协定优惠之前,需要核实哪些事项?本文将说明RCEP在制度上究竟是什么、它与泰国此前分散的各项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有何不同、Form RCEP-CO或原产地声明在进口环节具体起什么作用、为什么原产地规则意味着产品不会仅因在成员国之间流转就自动获得资格,以及在假定适用优惠待遇之前实际需要核实哪些内容。
要点一览
RCEP涵盖15个国家:东盟10个成员国,加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
该协定于2022年1月1日对已在该日期前完成批准程序的首批国家生效。
其核心制度特点是累积原产地规则——统一的原产地规则使来自任一成员国的原材料都可计入产品的原产地认定。
RCEP与泰国现有的双边协定及东盟+1协定并行存在,而非取代它们——同一批货物有时可以同时符合多个协定的条件。
优惠关税待遇并非自动获得:它取决于产品具体的HS归类、适用的原产地规则,以及是否正确取得原产地文件。
RCEP究竟是什么,涵盖哪些国家
RCEP将十五个国家纳入同一项贸易协定之下:东盟十个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加上东盟原有的五个对话伙伴国: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印度曾参与谈判长达数年,但在协定签署前退出,因此并非成员国。该协定于2022年1月1日对已在此前完成国内批准程序的签署国生效,其余签署国则在各自完成批准后于随后的日期分别生效。RCEP对泰国具有制度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其规模——更在于泰国此前已与其中许多国家分别订有一系列独立的双边及区域贸易协定(如东盟-中国协定、东盟-日本协定等,各自的谈判和管理方式略有不同)。RCEP与这一既有体系并行存在,而非自动取代它,这也是货运方首先需要理解的一点:同一产品在两个RCEP成员国之间流转时,可能可以选择依据哪项协定申请优惠条款,而不同协定的运作机制和所需文件各不相同。
RCEP成员国一览
| 分组 | 国家 |
|---|---|
| 东盟成员国(10个) | 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越南 |
| 东盟对话伙伴国(5个) | 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新西兰 |
| 参与谈判但非成员国 | 印度,该国在协定签署前退出谈判 |
制度上的差异:统一规则取代分散体系
RCEP与此前分散的各项东盟+1协定之间,最大的制度差异在于累积原产地规则。在双边协定或东盟+1协定下,判断一件成品是否符合优惠待遇条件,通常需要依据该协定自身的规则追溯其原材料的原产地——而来自该特定协定以外国家的原材料,通常不计入原产地成分,即便该国恰好与同一目的地另订有自己的贸易协定也是如此。RCEP以一套适用于全部十五个成员国的统一规则取而代之:来自任一RCEP成员国的原材料,在计算某成品(在另一RCEP成员国组装或加工)运往第三个RCEP成员国时是否符合优惠待遇条件时,通常都可被视为“原产”成分。这正是累积原产地规则在实践中的含义,而这一点对已经贯穿泰国的区域制造业格局尤为重要——一家工厂从日本和中国进口零部件,在泰国组装或加工,再将成品出口到澳大利亚或越南,如今不必再因日本和中国的原材料而在泰澳专属或泰越专属规则下被自动判定不合格,因为这四个国家同属RCEP框架之内。其实际效果是,跨越多个RCEP成员国的区域供应链有了切实可行的路径来符合优惠待遇条件,而这在严格的双边规则下原本要艰难得多。
分散的双边自贸协定与RCEP统一框架的对比
分散的双边协定 / 东盟+1协定
- 每次只能依据一项特定协定的规则来评估原产地
- 来自该特定协定以外国家的原材料通常不计入原产地认定
- 跨越多个国家的区域供应链可能需要分别满足每一对双边协定的条件
RCEP(统一共享框架)
- 一套统一的原产地规则适用于全部15个成员国
- 来自任一RCEP成员国的原材料通常都可计入产品的原产地认定(累积原产地规则)
- 跨越多个RCEP成员国的区域供应链可依据同一套框架获得资格认定
Form RCEP-CO或原产地声明在进口环节的作用
在边境实际使RCEP得以运作的文件,是原产地证书或原产地声明——通常称为Form RCEP-CO——用以说明货物符合其所归类税则号下的RCEP原产地规则。就操作机制而言,它与其他区域原产地证书类似:由出口国的签证机构(或者在部分RCEP成员国采用自我认证选项的情况下,由经核准的出口商或生产商)证明某批指名货物,按特定HS税则归类描述,符合RCEP原产地资格。进口商随后在进口时将该文件连同标准进口报关单一并提交泰国海关,海关将其与申报的归类进行核对,以决定该批货物是否适用RCEP优惠税率,而非该国标准的最惠国税率。由于证书与特定税则归类相绑定,归类是否准确至关重要——即便货物本身在正确归类下本可符合条件,一旦以错误的HS编码申报,也可能被拒绝给予优惠待遇,这也是为什么对于依赖RCEP待遇处理经常性产品线的读者而言,值得一并阅读另一篇关于HS编码海关预裁定的相关文章。
Form RCEP-CO的申领与使用流程
- 1
HS归类
出口商或生产商确定货物正确的HS税则归类
- 2
申请原产地认证
通过出口国的签证机构申请,若该国允许自我认证,也可通过经核准的自我认证方式办理
- 3
证书签发
文件签发时会注明该批货物、其HS编码,以及所符合的RCEP原产地标准
- 4
进口时提交
进口商在提交标准进口报关单的同时,一并提交Form RCEP-CO
- 5
海关审核
进口国海关将该文件与申报的归类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给予优惠税率
原产地规则:为什么产品不会自动符合资格
RCEP的优惠待遇并非适用于所有成员国间流转产品的统一、划一的福利。原产地规则按税则号分别制定,通常要求货物满足某项测试标准,例如加工过程中特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达到最低比例,或在某些情况下须符合特定的生产工艺——具体适用哪项测试以及其门槛的严格程度,因产品而异。此外,RCEP项下的关税优惠通常是按计划、分多年逐步降低,而非立即降至最终税率,其降税时间表和最终水平因产品及所涉成员国组合而不同,因为RCEP的关税承诺是按国别分别谈判形成时间表的,并非适用于全部十五个成员国的单一统一税表。这正是为什么不能仅因原产国和目的国都是RCEP成员国,就贸然认定某批货物符合条件——实际结果取决于该产品具体的税则号、该特定国家组合的降税时间表,以及该批货物恰好处于降税进程中的哪个阶段,这些细节必须依据当前公布的时间表加以核实,而不能仅凭RCEP协定的存在就想当然地认定。

在假定货物符合条件之前实际需要核实的事项
由于以上这些都不是自动生效的,泰国境内的进口商或出口商在假定某批货物适用RCEP优惠之前,应逐项核实以下几点。第一,确认产品正确的HS税则归类——由于原产地规则和优惠税率都取决于这一具体税则号,归类错误会影响后续所有判断。第二,确认RCEP在所涉具体原产国与目的国之间是否已经实际生效,而不只是两国大体上都属于RCEP成员国——由于十五个成员国的批准日期各不相同,协定对某些国家组合生效的时间会晚于其他组合。第三,核查该税则号所适用的实际原产地规则,并确认货物是否通过实际采用的生产工艺真正满足该规则,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任何“产自”某成员国的货物都自动符合条件。第四,确保原产地文件是通过出口国相应制度下的正确渠道取得——无论是政府签发的证书还是经核准的自我认证——并确保其正确注明该批货物的HS编码和相关详情,因为证书与实际进口报关单不符,是货物在边境被拒绝给予优惠待遇的常见原因。第五,值得核查泰国与同一伙伴国之间已有的双边协定或东盟+1协定,是否能为该特定产品提供同等或更优的结果——RCEP并不会自动取代这些既有协定,在某些情况下,对于特定产品线而言,较早、更成熟的协定仍是更简便或更有利的选择。
在假定适用RCEP待遇前的快速核查
RCEP是否已在具体的原产国与目的国之间实际生效?
→ 若该国家组合之间尚未生效,该批货物暂时无法享受RCEP优惠。
产品的HS归类是否已确认并正确申报?
→ 请先解决这一点——原产地规则和优惠税率都取决于这一归类。
该产品是否实际满足该税则号所对应的具体原产地规则?
→ 若不满足,该成品或许仍可依据其他协定获得资格,也可能完全不符合条件。
原产地文件是否通过出口国相应制度下的正确渠道取得?
→ 若非如此,即便货物本身符合条件,也有可能被拒绝给予优惠待遇。
常见的误解
货运方初次接触RCEP时,常反复出现以下几种误解:
- 误以为只要是RCEP成员国就等于零关税。 优惠税率是按计划分阶段逐步降低的,且因产品和国家组合而异——仅凭协定成员身份本身,并不能告诉你当下某批具体货物适用的税率。
- 误以为RCEP会自动取代泰国原有的东盟+1协定或双边协定。 事实并非如此;RCEP与这些协定并行存在,货运方对于同一批货物,有时可以选择依据哪项协定申请优惠待遇。
- 误以为累积原产地规则意味着来自任何成员国的任何原材料都能自动计入原产地,不附加其他条件。 累积原产地规则扩大了可计入原产地的原材料来源国范围,但货物仍须满足其税则号所对应的具体原产地规则——累积规则是扩大了原材料来源的范围,而非豁免了原有的测试标准。
- 将RCEP与其他区域贸易协定混淆,例如CPTPP,其成员国范围不同(例如不包括中国),并有其自身独立的规则体系——两者不可互相替代,产品在其中一项协定下的资格,并不能说明其在另一项协定下的资格。
- 误以为原产地文件的自我认证选项在每个成员国都可使用且运作方式相同。 经核准的出口商能否自我认证原产地,或者是否须改用政府签发的证书,取决于出口国自身的实施方式,而非一项适用于整个RCEP的统一规则。

举例说明
以一家泰国家具制造商为例,该企业从越南采购木材构件、从中国采购五金配件,在泰国组装成成品家具,再出口给日本买家。在RCEP出台之前,判断这批家具能否在泰日双边协定或东盟-日本协定下享受优惠关税待遇,需要依据该特定协定的规则核查越南和中国的原材料是否计入原产地——而在严格的泰日双边框架下,非泰国、非日本的原材料往往完全不计入原产地。而在RCEP下,由于泰国、越南、中国和日本均为成员国,适用同一套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在计算这批成品家具是否符合其税则号适用的原产地规则时,越南木材和中国五金配件都有可能被视为RCEP原产成分。若符合条件,出口商即可通过泰国指定的制度申请原产地文件,注明家具正确的HS归类,日本进口商随后将该文件提交给日本海关,以按该税则号当前降税时间表所处的水平,申请RCEP优惠税率。这一流程中的每一步都不是自动完成的——归类必须准确,原产地规则必须由实际的生产工艺真正满足,文件也必须正确取得并与货物相符——但正是RCEP使得这种结构的供应链切实有可能符合条件,而在严格的双边规则下,这样的供应链很可能被排除在外。

RCEP对泰国境内的进口商或出口商而言,其实际价值并不在于让贸易自动变得更便宜——而在于它以覆盖十五个国家的统一框架,取代了此前分散的各国别规则体系,并使该框架内任何地方采购的原材料和零部件都可计入产品的原产地认定。要真正获得这一好处,仍须把基本功做对:正确的HS归类、该具体税则号所适用的正确原产地规则,以及通过正确渠道取得的正确原产地文件——这些都不会仅因货物在两个RCEP成员国之间流转就自动实现。

常见错误
- 误以为只要是RCEP成员国,货物就能自动获得零关税或降低的税率。
- 误以为RCEP会取代泰国原有的双边协定或东盟+1协定,而不是与之并行存在。
- 误以为累积原产地规则免除了产品须满足具体原产地规则的要求,而不只是扩大了可计入原产地的原材料来源国范围。
- 依赖与货物HS归类及相关详情不相符的原产地文件,这是货物在边境被拒绝给予优惠待遇的常见原因。
需要准备的资料
- 在假定适用任何RCEP优惠之前,确认产品正确的HS税则归类。
- 核实RCEP在你所涉的具体原产国与目的国之间是否已实际生效,而不只是两国大体上都属于成员国。
- 明确核查该具体税则号所适用的原产地规则,并取得证明实际生产工艺满足该规则的证据。
- 一份正确取得的原产地文件(Form RCEP-CO或同等效力文件),须与货物的HS编码及货运详情完全相符。
常见问题
用一句话概括,RCEP是什么?
RCEP是一项涵盖15个国家的自由贸易协定——东盟10个成员国加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所有成员国共用一套统一的原产地规则。
哪些国家是RCEP的成员国?
东盟10个成员国(文莱、柬埔寨、印度尼西亚、老挝、马来西亚、缅甸、菲律宾、新加坡、泰国和越南)加上中国、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和新西兰。印度曾参与谈判,但在协定签署前退出。
RCEP与泰国现有的双边自由贸易协定有何不同?
关键区别在于累积原产地规则——RCEP不再依据某一双边协定的规则逐一评估原产地,而是在一套统一规则下,使来自其15个成员国中任一国家的原材料都可计入成品的原产地认定。
RCEP会取代泰国与中国、日本等国订立的东盟+1协定吗?
不会。RCEP与这些既有协定并行存在,而非取消它们,同一批货物有时可以同时符合多项协定的优惠待遇条件。
成为RCEP成员国是否会自动使我的产品获得更低的关税?
不会。产品仍须满足其税则号所对应的具体原产地规则,而且优惠税率是按计划分阶段逐步降低的,具体进度因产品和国家组合而异——仅凭成员国身份并不能确定适用的税率。
申请RCEP优惠待遇需要哪份文件?
需要Form RCEP-CO或同等效力的原产地声明,该文件须通过出口国指定的制度签发或自我认证,并注明货物正确的HS归类及货运详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