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ai Global Freight什么是Section 19 Bis?出口商如何申请退还关税?
Section 19 Bis允许进口商就日后用于生产出口商品的原材料申请退还已缴关税,本文说明一批货物需要具备哪些条件才能支持退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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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答
泰国《海关法》Section 19 Bis允许进口商在原材料被用于生产随后出口的商品后,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与BOI豁免在进口时就为获批项目免除关税不同,Section 19 Bis的运作方式正好相反:关税先行缴纳,待成品出口并能证明确实来自该特定进口批次后,才可申请退税。这一机制完全依赖于能否追溯一条完整的链条——最初的进口报关单、显示原材料流入特定成品生产批次的内部生产记录,以及该成品的出口报关单——三者的数量与描述必须相互吻合。货运代理的作用位于这条链条的两端:一端是进口环节准确的单据,另一端是能与之对应的出口报关单。目前适用的原材料类别、退税比例与申请期限均由海关部门规定,应直接向海关确认,而不应凭泛泛的说明自行假设。
要点总结
- 《海关法》Section 19 Bis允许进口商在原材料被用于生产随后出口的商品后,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
- 退税以特定进口与其对应出口之间有据可查的关联为依据,并非只要是出口商就能获得的一般性退税。
- Section 19 Bis下的关税退税申请与BOI关税豁免不同——前者是事后退还已缴关税,后者是在进口时就为获批项目豁免关税。
- 货运代理在进口环节准备的单据——准确的HS Code、数量与货值——将成为数月后退税申请所依赖的证据基础。
- 具体的申请期限、退税比例以及适用的原材料类别由海关部门规定,应直接向海关确认,不应凭假设判断。
- 生产环节记录不完善——而非进口或出口货运本身——是退税申请最常被质疑的原因。
- 将特定进口与特定生产批次联系起来的内部批次追踪记录,正是使申请具备可证明性的关键——缺少这一环节,即便货运本身确实符合条件,也很难获得支持。
从某种意义上说,进口原材料、缴纳关税,再将这些原材料加工成成品出口的出口商,在同一笔贸易流程中被征了两次税:一次是进口环节,另一次则是关税成本实际上被计入了需要参与国际竞争的出口价格之中。泰国《海关法》Section 19 Bis正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设——它允许进口商在原材料被证明已用于生产随后出口的商品后,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
对于第一次接触这一机制的货运代理或中小出口商而言,从表面看,它可能与BOI关税豁免有些相似,因为两者最终都能降低用于出口导向型生产的原材料的关税负担。但二者的运作方向正好相反,涉及的管理考量、单据要求与时间安排也各不相同——理解这一区别,对于判断某批货物究竟适用哪种机制(如果适用的话)十分重要。
要点速览
《海关法》Section 19 Bis允许进口商在原材料被用于生产随后出口的商品后,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关税。
退税以特定进口与其对应出口之间有据可查的关联为依据,并非只要是出口商就能获得的一般性退税。
Section 19 Bis下的关税退税申请与BOI关税豁免不同——前者是事后退还已缴关税,后者是在进口时就为获批项目豁免关税。
货运代理在进口环节准备的单据——准确的HS Code、数量与货值——将成为数月后退税申请所依赖的证据基础。
具体的申请期限、退税比例以及适用的原材料类别由海关部门规定,应直接向海关确认,不应凭假设判断。
生产环节记录不完善——而非进口或出口货运本身——是退税申请最常被质疑的原因。
基本机制:先缴税,后退税
在Section 19 Bis下,关税并非在进口时豁免——而是照常足额缴纳,与任何标准商业原材料进口相同。减免体现在事后的退税申请中,前提是进口商能够证明特定进口原材料确实被用于生产随后出口的商品。这与预先豁免的结构有本质不同:企业需要在整个生产周期中承担关税成本,只有在出口环节完成并有据可查之后,才能收回这笔成本。
实际意义在于,这一机制考验的是现金流与单据管理能力,而不是即时的税负减免。依赖Section 19 Bis的企业需要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在进口时垫付关税,还需要一套足够严谨的记录系统,以便在数月之后仍能证明某一批进口原材料最终进入了某一批出口产品。没有这种可追溯性,即便原材料确实用于出口生产也还不够——申请必须是可证明的,而不仅仅是真实的。
货运代理在进口环节需要做对的事
由于Section 19 Bis退税申请的可靠性完全取决于其背后的单据链条,而进口环节——正是货运代理最直接参与的部分——为可能要等到很久以后才提交的申请奠定了基础。准确的HS Code归类、精确的数量,以及与实际申报及缴税相符的完税价格,都会成为日后退税申请所依据的锚点。
这一阶段的失误未必会阻碍进口本身,但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削弱后续建立在其上的退税申请,而届时纠正最初的记录要比第一次就做对困难得多。与计划使用Section 19 Bis的出口商合作的货运代理,应当以对待已在申请中的退税那样的谨慎态度处理进口报关——因为就企业内部记录而言,这实际上已经等同于此。
从缴税进口到退税:退税流程
- 1
原材料进口并缴纳关税
进口商在进口时按规定缴纳关税,与一般进口相同。
- 2
原材料流入生产环节并被追踪记录
内部记录将特定进口批次与其用于生产的商品联系起来。
- 3
成品出口
成品报关出口时,注明使用该进口原材料的生产记录。
- 4
向海关提交退税申请
进口商提交申请,将最初的进口记录、生产记录与出口报关单联系在一起。
- 5
核实后退还关税
海关在核实整条单据链后,才会发放退税款。

追溯链条:进口、生产、出口
Section 19 Bis退税申请背后核心的举证要求,是一条连接三个环节、有据可查的链条:最初的进口(进口了什么、数量多少、缴纳了多少关税)、生产过程(该特定原材料如何被用于生产),以及出口(哪些成品离境,以及如何追溯回该进口原材料)。每一环节都必须能独立成立,并与下一环节清晰衔接。
实际操作中,这意味着生产企业内部的生产与库存记录,与边境的贸易单据同样重要。企业若大批量进口某种原材料,并从供多条产品线共用的混合库存中提取使用,就需要有办法将特定进口批次分配给特定出口批次——无论是通过批次编号、物料清单系统,还是其他可追溯的方法——因为海关核实的是这一关联本身,而不会仅凭出口商的概括性陈述就予以认可。
这批货物是否可能支持Section 19 Bis退税申请?
进口原材料是否被用于生产后续出口的商品?
否→该货运在此机制下很可能无法支持退税申请。
能否通过生产记录将特定进口追溯到特定出口?
否→提交申请前应加强内部批次追踪记录,因为这一关联正是海关核实的重点。
进口记录——缴税凭证、HS Code、数量——是否从进口之时起就保存完整?
否→事后重建这些记录要困难得多;今后货运应尽早让货运代理的单据参与进来。
申请是否在现行海关规定的期限内准备提交?
是→该货运是较为合理的申请候选对象,最终仍需经海关部门核实。

为什么这与BOI豁免不同
有必要明确区分这两种机制,因为它们有时会被混为一谈。BOI关税豁免是在进口时,针对企业已获批投资促进证书范围内的机械或原材料豁免关税——对于该批准范围内的货物,企业一开始就无需缴纳关税。相比之下,Section 19 Bis适用范围更广,面向那些先缴纳原材料关税、日后再出口以该原材料制成商品的进口商,其运作方式是退税,而非预先豁免。
原则上,一家企业可以同时获得BOI投资促进,又另外有一些货运不属于其BOI项目范围、可能适用Section 19 Bis——这两种机制并非互斥,但也不可互相替代,在规划时将二者混淆,可能导致某批货物从一开始就被按错误的流程处理。某一机制(如果有的话)究竟适用于某批货物,应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来判断,最好征询报关行或直接向海关部门咨询。
退税申请常见的问题
Section 19 Bis退税申请中最常见的阻碍,并非资格本身,而是可追溯性。即便出口商确实使用了已缴税的进口原材料生产出口商品,如果内部记录从一开始就没有围绕这一关联建立,申请仍可能难以获得支持:例如库存系统不区分进口原材料与本地采购原材料、生产记录只追踪产出而不追踪投入批次,或出口报关单没有清楚注明对应的生产批次以便回溯。
另一个常见问题是时间安排——把申请当作可以随时准备的事情,而不了解海关规定的申请期限。由于现行的申请期限、退税比例以及适用的原材料类别均由海关部门规定,且可能调整,依赖这一机制的企业最好定期核实其现状,而不是沿用以往申请时适用的规定。
Section 19 Bis与其他关税减免机制的比较
| 机制 | 关税影响时点 | 触发条件 |
|---|---|---|
| Section 19 Bis退税 | 事后——先缴税,后退税 | 证明进口原材料已用于出口成品 |
| BOI进口关税豁免 | 进口时——关税预先豁免 | 货物属于BOI批准项目投资促进证书的适用范围 |
| 保税仓库 | 延迟——货物存放于保税设施期间关税暂缓 | 货物存放于持牌保税设施内,等待复出口或最终在当地销售 |

与货运代理及报关行协作处理适用退税的货运
对于围绕Section 19 Bis搭建供应链的出口商而言,实际的起点是事先告知货运代理与报关行,某批货运是用于供应出口生产、日后可能支持退税申请。这样货运代理就能更加留意进口报关单的准确性,有条理地保留缴税记录副本,并在货运单据中出现可能给日后申请带来麻烦的情况时及时提醒——例如混装货物中只有部分原材料用于出口生产。
熟悉退税申请的报关行,也能就企业应同步保留哪些内部记录提供建议,尽管生产端的记录本身仍是出口商自身的责任,而非货运代理或报关行的责任。从第一批货运开始就将其视为一项协同工作,而不是等到准备申请时才着手处理,通常才能确保数月后单据依然可用。
退税申请通常需要证明的内容
最初的进口报关单及原材料缴税凭证
将特定进口原材料追溯至成品的生产或批次记录
使用该原材料所生产成品的出口报关单
进口、生产与出口记录中数量与单位保持一致
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退税申请本身

示例
设想一家泰国制造商进口一种特殊零部件,缴纳相应关税,并将其用于专为出口市场打造的产品线。从一开始,该企业的货运代理就清楚标注进口报关单、保留缴税记录,并与报关行确认HS Code归类。在企业内部,生产系统为每批进货的该零部件分配批次编号,并记录哪些成品生产批次使用了哪一批次的原材料。
数月后,当一批成品出口时,出口报关单注明了对应的生产批次,而该生产批次又能通过批次记录追溯回最初的进口报关单与缴税记录。凭借这条完整的链条,该企业的报关行得以整理出一份在缴税与出口商品之间关联清晰、可验证的退税申请。
与此相对,若另一家企业将同一零部件进口后放入供内销与出口产品线共用的库存池,且没有批次级追踪,即便其中一部分原材料确实用于出口商品,该企业也可能难以证明其来自哪一具体进口批次——而基于不清晰分配所提出的申请,无论其背后的出口活动本身多么真实合规,都更容易受到质疑。
常见错误
- 将Section 19 Bis与BOI关税豁免当作可以互相替代的机制,而实际上二者运作方向相反,所需单据也不同。
- 未在批次层级追踪进口原材料,导致日后无法将特定进口与特定出口批次对应起来。
- 拖到准备申请时才开始收集进口单据,而不是从进口之时起就有条理地保留记录。
- 未核实现行海关部门规定,便沿用旧的申请期限或退税比例。
需要准备的资料
- 最初的进口报关单及原材料缴税凭证
- 将进口原材料追溯至特定成品的批次级或生产记录
- 注明所用生产批次的成品出口报关单
- 熟悉Section 19 Bis退税申请准备工作的报关行
常见问题
Section 19 Bis与BOI关税豁免是同一回事吗?
不是。BOI豁免是在进口时为获批项目豁免关税;Section 19 Bis则是在证明原材料已用于出口商品后,退还已缴纳的关税。两者运作方向正好相反。
由谁来判定某批货运是否符合Section 19 Bis退税资格?
海关部门根据进口商提交的单据链条来核实并批准退税申请——货运代理或报关行可协助准备准确的单据,但并不决定资格是否成立。
企业需要哪些记录来支持退税申请?
通常包括最初的进口报关单及缴税记录、将原材料与特定成品联系起来的生产或批次记录,以及该成品的出口报关单。
企业能否同时使用BOI豁免与Section 19 Bis?
原则上,企业可以就部分业务获得BOI投资促进,同时另有一些不属于该项目范围、可能适用Section 19 Bis的货运——两者并非互斥,但也不可互相替代,某批货运究竟适用哪一种应逐案确认。
退税申请最常因为什么原因受到质疑?
可追溯性不足——无法清晰地将特定已缴税进口批次与特定出口成品联系起来——而不是对出口活动本身是否真实存在的质疑。
企业应向哪里确认现行的申请期限与退税比例?
应直接向海关部门确认,或通过经验丰富的退税申请报关行了解——申请期限、退税比例与适用的原材料类别均由规定设定,且可能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