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hai Global Freight从越南进口到泰国:海运、陆运还是空运
关于从越南进口到泰国的实用指南,涵盖海运、经老挝或柬埔寨的跨境陆运及空运,并说明ATIGA Form D原产地证书及各类货物的具体注意事项。
快速解答
从越南进口到泰国,可以经越南港口海运、经老挝或柬埔寨的跨境陆运,也可以空运——正确的选择取决于货物本身,而不是习惯做法。海运适合能装满整柜的大宗货物,经海防、吉莱或岘港发运,具体视供应商所在地而定。陆运适合靠近陆路边境的货物,经过境国运输,各有其边境口岸交接环节。空运适合紧急或高价值、小批量的货物。六个相关方——越南供应商和货代、陆运选项中的跨境卡车运营商、泰国货代和报关行,以及进口商——各自负责明确的一个环节。根据ATIGA申请的Form D,只有尽早申请并与该批货的其他单据完全一致,才能支持优惠原产地待遇。
要点总结
- 从越南到泰国的货运真正支持三种方式——海运、经老挝或柬埔寨的跨境陆运,以及空运——货物本身的特性才应该决定选用哪一种,而不是习惯做法。
- 运输单据上显示的越南出口港——海防、吉莱/胡志明市或岘港——是由供应商所在地决定的,这也限制了哪些船期安排和报价方式是切实可行的。
- 陆运选项要跨越两个国境,而不是一个——从越南进入过境国,再从过境国进入泰国——每一个边境口岸都是独立的报关环节,各自有相应的单据和实际交接流程。
- 从越南到泰国的货运涉及六个不同的相关方,任何一方都无法替代另一方——正是这些环节之间的衔接空隙,才是货物实际延误最常出现的地方。
- 根据ATIGA申请的Form D原产地证书必须尽早申请,并且要与发票、装箱单的细节完全一致;如果申请太晚或资料对不上,可能直接失去本来要享有的优惠待遇,而不仅仅是造成延误。
- 越南货物特有的问题——家具类货物木质包装是否符合ISPM-15标准、农产品和海鲜类货物的植物检疫/卫生单证、以及易受潮货物的防潮控制——都应该在第一批货发运之前就和供应商谈清楚,而不是等到货被扣了才处理。
越南已经从次要的采购来源,成长为泰国进口商仅次于中国的主要进口来源地之一。电子组装零部件、家具及木制品、纺织品和鞋类、农产品、海鲜以及塑料制品,都以相当可观的规模从越南的工厂和农场输往泰国。这条航线与大家熟悉的中国至泰国模式不同的地方在于,它真正支持三种截然不同的运输方式——经越南港口的海运、经老挝或柬埔寨的跨境陆运,以及空运——而选用哪一种运输方式,对具体某一批货来说是一个真实的决策,而不只是走个流程。
这个决策之所以重要,是因为每种方式改变的不仅仅是运输时间。它会改变货物由谁交给谁、哪些单据要以什么形式随货同行、货物责任在哪个节点转移,以及路上可能出什么问题。如果泰国买家只是沿用上一家供应商用过的方式,却不去核实这种方式是否还适合新供应商的所在地和货物特性,最终就会背上原本不必承担的风险。
本文将依次说明这三种方式及其背后的选择逻辑、会出现在运输单据上的越南出口港、各相关方各自的职责、越南供应商常报的贸易术语、ATIGA原产地优惠在结构上的运作方式,以及越南主要出口品类特有的实际问题——木材及家具、农产品和海鲜,以及纺织品和鞋类。本文假设读者已经了解泰国进口清关流程的基本框架;如需这方面的基础知识,请参阅相关文章中关于泰国进口流程的介绍。
要点速览
越南到泰国的货运真正支持三种方式——海运、经老挝或柬埔寨的陆运,以及空运——应该由货物本身决定适合哪一种,而不是习惯做法。
越南出口港——海防、吉莱或岘港——由供应商所在地决定,也限制了哪些报价和船期是切实可行的。
陆运选项要跨越两个国境,每一次都是独立的报关环节,各自有相应的过境单证和实际交接流程。
六个不同的相关方共同处理这批货,通常不是某一方单独的问题,而是各方之间的衔接空隙,才是延误真正的来源。
根据ATIGA申请的Form D必须尽早申请,并与发票、装箱单完全一致,否则可能失去本应享有的优惠待遇。
木质包装、农产品和海鲜类证书,以及冷凝控制,都是越南货物特有的问题,应在第一批货发运前就与供应商谈妥,而不是等货被扣了才处理。
越南至泰国的货物真正存在三种可以相互竞争的运输方式,而哪一种更合适,取决于货物本身的特性,而不是习惯做法。海运经越南某个集装箱港口发运,适合体积大、重量大、时效要求不高、能装满或接近装满一个集装箱的货物——家具、大批量塑料制品和一般制造品通常走这条路,是整箱(FCL)货物的默认选择,也适合供应商货代能够经济地拼箱(LCL)的情况。
跨境陆运,经老挝或经柬埔寨,适合走单一连续陆路运输、而不是海运加泰国境内二次转运这种组合的货物。通常适用于供应商所在地离陆路边境比离大型港口更近的情况,或者货量不足以支撑整柜海运的情况,又或者买家希望交接环节更少、链条更直接的情况。它还多出了一段海运和空运都没有的过境国环节,这在单证方面带来实质性的变化。
空运适合货值密度、紧急程度或状态敏感度足以抵消空运成本的货物——在越南出口货物中占比有限但确实存在,包括支撑泰国生产线的紧急零部件、样品,以及部分易腐或高价值的货物。空运通常直接从越南的机场口岸运往泰国的主要航空货运口岸,完全绕开上文所述的海运港口或陆路边境的交接链条。
这三种方式本身没有孰优孰劣之分,泰国买家要做的,是把运输方式与货物的实际情况、供应商的所在地以及货物需要被如何处理这三者匹配起来,而不是照搬上一批货用过的方式。
为越南至泰国货运选择运输方式
体积大、重量大、时效要求不高、能装满或接近装满一个集装箱的货物
经越南出口港的海运——海防、吉莱或岘港,视供应商所在地而定
适合走单一连续陆路运输、或货量不足以支撑整柜的货物
经老挝或柬埔寨的跨境陆运,在进入过境国及进入泰国时各有一次口岸交接
货值密度高、紧急或状态敏感、足以抵消空运成本的货物
从越南机场口岸直接空运至泰国航空货运口岸
沿用上一批货的运输方式,而不核实货物特性或出口港
不能作为选择运输方式的有效依据——订舱前应向泰国货代确认出口港和该运输方式的可行性
在海运这条路径上,有三个港口区域会反复出现在越南的运输单据上,而某一批货具体走哪个港口,是由供应商所在地决定的,而不是买家的偏好。北部的海防港,服务河内及越南北部工业带一带的供应商,是电子组装零部件和北部制造业产品常见的出口港。南部的吉莱港,是服务胡志明市的主要集装箱码头,服务着越南规模最大的制造和加工产业集群,包括越南大部分的鞋类、纺织、家具及农产品加工产能。中部的岘港,规模较小,但对于设在越南中部的供应商来说,是实实在在存在的出口港。
由于出口港跟着供应商所在地走,如果泰国买家从不止一家越南供应商采购,即便是同一品类的货物,也可能出现经由不止一个港口发运的情况。这在实际操作中有两点值得注意。第一,它会影响实际可用的船公司和船期安排——并不是每一条航线都以相同的频次挂靠越南每一个港口,也不是每条航线都连接同一个泰国目的港。第二,它会影响买家应该如何解读供应商的报价:一份注明海防港的FOB或CIF报价,跟一份注明吉莱港的报价并不能直接互换,因为在还没算上到泰国的海运段之前,两者从工厂到越南港口的陆运距离本身就不一样。
与已经在处理越南货源的泰国货代合作的买家,可以在订舱之前就先确认某个越南出口港是否确实有可行的船期能到达买家真正需要的泰国目的港,而不是等到供应商已经订好舱位之后,才发现两者对不上。

陆运这个选项,是一条真正独立的实体路线,而不是在海运路线末尾加一段卡车运输的变体。货物从越南供应商的厂址装车,经卡车运输穿越越南,经过一个边境口岸进入过境国——老挝或柬埔寨,具体取决于供应商所在地以及卡车运营商所走的路线——再从那里进入泰国,可能是同一辆车继续行驶,也可能经过再一次的交接。
这样的结构意味着货物要跨越两个国境,而不是一个,每一次跨境在两边都是各自独立的报关环节,各自有一套过境单证,用来证明货物只是路过该过境国,而不是被进口到该国。把这些过境单证做对,并让货物描述在这些单证与商业发票、装箱单以及后续泰国进口单据之间保持一致,是陆运这个选项才有、海运没有的主要单证纪律要求。
在每一个边境口岸,实际的交接环节和单据同样重要。根据运营商和所走的走廊不同,货物可能用同一辆挂车继续跨境,也可能需要在越南卡车与泰国一侧或过境国一侧另一辆卡车或挂车之间转装——这种挂车互换必须提前安排并确认好,而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会顺利衔接。与熟悉该具体走廊的泰国货代合作的买家,应该在第一批货发运之前就确认清楚每个边境口岸的交接具体是如何安排的,而不是等到卡车已经停在口岸、却还没有确认好的后段承运方时才发现问题。
空运在越南出口货物中占比有限,但对于值得使用这种方式的货物来说,它是一个真实可行的选项——比如供应泰国生产线的紧急零部件、大批订单前的样品,或者状态敏感度使得海运或陆运的风险高于空运额外成本的货物。空运货物通常直接从越南机场口岸运往泰国主要航空货运口岸之一,完全绕开上文所述的海港或陆路边境交接链条。
由于路线结构更短——从供应商到机场,出具空运提单,飞行,然后办理泰国航空货运清关——所需单据也相对海运或陆运更简单,主要围绕空运提单、商业发票和装箱单,再加上不论采用哪种运输方式该货物本身都需要的品类专属证书。也正是这种简洁性,使空运更适合低货量、高价值或紧急的货物,而不是主导越南至泰国贸易的那些大宗品类:空运的成本结构随重量和体积增长,即便速度令人心动,也不适合大批量家具或大宗农产品。
考虑对越南来源货物使用空运的泰国买家,应该向供应商确认具体是哪个越南机场能够承运这批货,因为并非每个制造区域都有直接的航空货运能力,而且部分空运货物在到达出发机场之前,仍需要经过一段越南境内的公路运输。
一批从越南到泰国的货物所涉及的相关方,比纯国内运输要多得多,而对于谁该负责哪个环节的混乱,是延误常见的原因。越南供应商负责生产货物、按约定标准打包,并按照约定的贸易术语,把货物交给接手下一段的一方。越南货代由贸易术语规定应负责越南一侧运输的那一方雇用,负责安排到港口、机场或边境的卡车运输、向承运人订舱,并办理越南一侧的出口手续。
在陆运这个选项中,跨境卡车运营商——有时是全程一家运营商,有时边境两侧各是不同的运营商——是实际承运货物的一方,也是真正出现在每一个边境口岸交接现场的一方。泰国货代接手泰国一侧的责任,负责安排从港口、机场或边境到泰国境内的后段运输,并与泰国报关行协调,由报关行负责办理泰国进口报关和清关手续。
进口商(Importer of Record)——即被登记为法定进口人的泰国公司——对泰国进口报关单的准确性以及支持该报关单的单据(包括在申请优惠原产地待遇时的Form D)负有最终责任。以上这些相关方,没有一方能够替代另一方:泰国货代无法弥补越南出口单据上的错误,越南供应商一句“已经安排妥当”,也不能免除进口商自己去确认这批货实际随附了哪些单据的责任。
沿线各方各自的职责
越南供应商
生产并打包货物,按约定的贸易术语交接货物
越南货代
安排越南一侧的卡车运输,向承运人订舱,办理越南一侧的出口手续
跨境卡车运营商(陆运选项)
实际承运货物,并在每一个边境口岸的交接现场在场
泰国货代
安排从港口、机场或边境到泰国境内的后段运输,与报关行协调
泰国报关行
办理泰国进口报关及清关手续
进口商(Importer of Record)
法定泰国进口人,负责进口报关单的准确性,并保管包括Form D在内的支持性单据

越南供应商通常用几种固定的贸易术语来报价,每一种把安排事务和风险留给泰国买家的范围都不一样。以工厂地址报价的EXW(工厂交货),实际上把责任留给买方——通常就是买方指定的越南货代——负责安排从工厂出发的卡车运输、越南一侧的出口清关、主运输段以及泰国一侧的一切事务。这种条件让买家对路线和运输方式有最大的掌控权,但前提是买家在第一批货发运之前,就已经拥有一个真正能派上用场的越南货代关系。
以指定越南港口(比如海防或吉莱)报价的FOB(船上交货),把从工厂到港口的运输以及越南一侧的出口清关责任交给供应商,货物一旦装船,责任就转交给买方的货代。这是海运货物最常见的报价方式,买家需要安排的事情更少,代价是对出口一侧处理情况的掌握也更少。以指定泰国港口报价的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则更进一步,把到该港口为止的海运段和保险也包含在内,不过从泰国港口开始,买家仍然需要自行安排。
对于陆运选项,供应商可能会报出送达某个边境点、或直接送达泰国境内的条件,这把过境国这段运输也纳入了供应商的安排范围之内——这种便利同时也意味着,买家对过境国通关以及任何挂车互换实际是如何处理的,直接掌握的信息会更少。
Form D是根据《东盟货物贸易协定》(ATIGA)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其作用是证明货物依据ATIGA的原产地规则符合越南原产地资格——这是关于货物在何地、以何种方式生产的结构性事实,而不是关于价格或税费的说明。某一批货能否申请到Form D,取决于产品本身及其生产方式,需要依据ATIGA的原产地标准来判定,而不能仅凭供应商设在越南就想当然地认为一定符合。
实际操作中的关键在于时间安排和信息一致性。应该及早向供应商或其指定代理申请Form D,早到足以在证书签发出来后,能够和其他运输单据一起随货同行——而不是等货已经到了泰国才去追讨。这份证书所描述的货物、数量以及金额,都必须与商业发票和装箱单一致;Form D与其他单据之间的任何不符,都会像提单不符一样被视为一项差异问题来处理。
Form D来得太晚,或者细节与该批货其他单据对不上,造成的不只是延误——还可能导致这份证书无法用来支持它本应确立的优惠待遇,使货物被当作根本没有原产地证书一样处理。因此,泰国买家的进口单证工作,应该把Form D当作从下单那一刻起就要规划好的文件,作为发货条款的一部分与供应商谈妥,而不是等货物已经在路上了才临时想起来去申请。

越南是本地区重要的家具及木制品生产基地,木质包装正是这条航线上比大多数其他航线更容易遇到的特有问题。用来打包和支撑家具及木制品货物的木托盘、木箱和衬垫木,都受ISPM-15的约束——这是一项国际标准,要求木质包装材料在跨境之前必须经过热处理或熏蒸,并加盖相应的标志。这项要求针对的是包装本身,与包装内的家具产品是否需要经过处理或取得认证是分开的两回事。
实际操作中的风险在于,是否符合ISPM-15,取决于越南工厂所使用的包装供应商,而不是家具制造商的主生产线,泰国买家很容易在没有真正核实的情况下,就想当然地认为这件事已经处理妥当。未经处理或未加盖标志的木质包装,即便家具产品本身完全没有问题,也可能在泰国进口一侧被查出,造成一次与实际进口货物本身毫无关系的扣留。
从越南采购家具或木制品的泰国买家,应该在第一批货发运之前就确认木质包装印有ISPM-15标志,并要求对方提供证明——比如加盖标志的托盘或木箱的照片,而不只是口头保证——作为发货前查验或装货确认的一部分。这在越南一侧只需要花几分钟核实,却能避免一次与所进口产品本身完全不成比例的海关扣留。
农产品和海鲜是这条航线上真实存在的品类,二者在单证要求上都与覆盖其他货物的一般商业单证有着结构性的区别。植物类农产品通常需要由越南植物检疫主管机构签发的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该批货已经过检验,符合进口国的植物检疫要求。动物源性货物,包括海鲜,通常需要相应的卫生证明,确认该批货符合相关的卫生要求——具体单证和签发流程因产品类别而异,应向供应商及熟悉该产品的报关行确认,而不要想当然地认为各品类都一样。
这类单证与提单或发票不同的地方在于,必须在货物打包发运之前就完成申办、查验和签发,而不能事后补办——植物检疫证或卫生证明一旦货物已经在运输途中,就无法追溯签发。这就使得提前与供应商确认变得至关重要:第一次向越南采购农产品或海鲜货物的泰国买家,应该在下单时就确认供应商有能力为这一具体产品取得正确的证书,并应在货物启运前就要求查看证书,而不是等货到了泰国之后才去核实。
易腐的农产品和海鲜货物,往往还会推动一些特定的运输方式和设备选择,比如海运时选用冷藏或通风集装箱,或者在货物状态敏感度重要到超过成本考量时选用空运——这些决定需要在订舱之前就商定妥当,而不是等货物已经上路之后再来调整。
纺织品和鞋类以相当规模从越南运往泰国,通常采用标准纸箱包装,而不是木制品或农产品所需要的那种专门包装,这也使得装载方式本身成为最值得留意的环节。服装或鞋类纸箱通常在集装箱内密集码放,堆叠和固定的方式,既影响集装箱空间的利用效率,也影响货物在运输途中能否完好无损——码放不当导致的纸箱压损,比与产品本身相关的任何原因,都更常成为这类货物货损索赔的诱因。
这条航线上的热带潮湿环境,还带来了另一个真实存在的问题:密封集装箱在越南与泰国之间经历温度和湿度变化时,箱内会产生冷凝水。密闭集装箱内产生的水汽——无论是来自货物本身、包装材料,还是仅仅是装货时封闭在箱内的潮湿空气——都可能随着环境变化在箱顶和箱壁上凝结,再滴落到下方的货物上。这对纺织品、鞋类以及这条航线上任何对潮湿敏感的货物来说,影响都比一条更短或更干燥的航线要大。
应对这个问题,是在封柜之前就要做出的包装和设备决定:包装要有足够的通风、根据货物和航线情况在柜内适当使用吸湿材料,并向越南供应商或货代确认该品类货物的标准操作方式是什么。这一点值得对每一个新的越南供应商明确提出来讨论,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对方的包装方式已经把这个问题考虑进去了。

由于这条航线真正支持三种运输方式、多个出口港以及各品类特有的单证要求,第一批货发运前需要与越南供应商谈妥的事项,比更单一的航线要多,值得像清单一样逐条梳理,而不是等出了问题才一个一个发现。第一,谈妥供应商实际会使用哪种运输方式和哪个出口港,并确认泰国货代确实能够承接这条具体线路——供应商回答“我们通常走海运”只是一个起点,还不能算是已确认的路线安排。
第二,取得书面的贸易术语条款,并确认它实际上把哪些事情留给买家自行安排——一份来自没有稳定货代关系的供应商的EXW报价,和一份来自每周都在做国际发货的供应商的FOB报价,完全是两回事。第三,提前谈妥这批货是否要申请Form D,并确认供应商或其代理明白,这份证书必须与该批货的其他单据完全一致。
第四,对于木制品或家具货物,专门确认木质包装是否符合ISPM-15处理标准,而不只是确认产品本身;对于农产品或海鲜货物,确认供应商能够在发货之前而不是之后取得正确的证书。第五,对于任何易受潮的货物,就这条航线上防止冷凝要采用哪些包装和集装箱措施,与供应商谈妥。
以上这些都不需要买家变成物流专家——需要做的只是提出具体的问题,并在第一柜订舱之前得到具体、可核实的答案,而不是等这批货已经出了本可以靠一次五分钟对话就避免的问题之后才去问。
常见错误
- 沿用之前供应商使用过的运输方式,却不去核实这种方式是否还适合新供应商的所在地和货物本身的特性。
- 没有在订舱前确认供应商实际是从越南哪个港口发货,结果后来才发现报价里写的港口并没有能到达所需泰国目的港的实际船期。
- 申请Form D太晚,或者在证书已按原始数据签发之后,还让发票、装箱单上的细节发生变动。
- 想当然地认为越南供应商报的FOB或EXW条件,范围会和买家熟悉的其他原产国一样,却没有确认这个条件在这个具体港口和路线下究竟包含什么。
- 直到货物已经被扣,才想起要跟供应商确认木质包装是否符合ISPM-15标准,或农产品/海鲜类证书是否齐全,而不是在第一柜订舱前就先查清楚。
需要准备的资料
- 针对这一批货确认好运输方式和越南出口港,使其与货物类型相匹配,并向泰国货代确认确实有相应的船期或卡车运力可以承运。
- 取得越南供应商书面的贸易术语报价,并确认其实际涵盖范围——包括哪些内容、又把哪些部分留给买家自行安排——而不是自行猜测。
- 提前留出足够时间提交Form D申请,且货物描述、数量和金额必须与商业发票、装箱单完全一致。
- 对于家具或木制品货物,需要在装货前或装货时取得照片证明,确认木质包装上已印有ISPM-15处理标志。
- 对于农产品或海鲜类货物,需要在货物打包之前就确认已取得植物检疫证或卫生证明,而不是等货已经启运了才去追要。
常见问题
从越南运货到泰国,哪种方式最快?
没有统一的答案,因为每种方式的取舍点不同:海运通常适合体积大、能装满整柜的货物,成本效益比速度更重要;陆运对靠近陆路边境的货物可以提供更直接的交接链条;空运在结构上最快,但只适合货值或紧急程度足以支撑其成本的货物。正确的比较方式,是针对这批货具体拿到的报价和路线安排逐一比较,而不是笼统地判断哪种方式更快。
经老挝或柬埔寨的陆运,是否能完全避开海运环节?
是的,从货物完全不用上船这个角度来说没错——全程都靠卡车运输,经过过境国进入泰国。但这并不代表流程更简单:原本一段海运被替换成两次国际边境通关,每一次都有各自的过境单证和口岸实际交接环节,这属于另一种协调方式,而不是更简单的方式。
谁负责申请Form D——泰国买家还是越南供应商?
实际操作中,通常是越南供应商或其指定代理负责申请并取得Form D,因为这份证书是根据货物在何地、以何种方式生产的事实来签发的。泰国买家的角色,是在下单时就与供应商谈妥这批货要申请Form D,并在收到证书后确认它与该批货的其他单据一致——而不是自己去提交申请。
如果货物到达泰国时Form D还没准备好,会怎样?
如果手上没有与该批货其他单据相符的Form D,通常货物会按未申请优惠原产地待遇的方式清关,进口商应该提前有这个心理准备,而不是以为之后补交证书也能达到同样效果。至于迟到的证书是否还能使用,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应该先向报关行确认,而不是自行假设结果。
越南供应商报的EXW条件,运作方式和中国供应商的EXW一样吗?
EXW的运作机制是一样的——从工厂大门开始,责任就转移到买方这边——但如果买家在越南还没有可靠的货代合作关系,实际影响就会不同。习惯了中国EXW、在中国已有稳定代理网络的买家,未必在越南也有对等的联系人,所以收到新越南供应商的EXW报价时,应该先确认货代的实际承运能力,再决定是否接受,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安排方式会一样。
越南所有木制品或家具货物都需要符合ISPM-15标准的包装吗?
这项要求针对的是用于打包或支撑货物的木质包装材料,比如托盘、板条箱和衬垫木,而不是所有形式的木制品本身。某一批货是否适用,取决于实际使用的是哪种木质包装,因此稳妥的做法是向供应商确认具体使用了什么包装材料、是否印有ISPM-15标志,而不是想当然地认为家具货物自动豁免或自动适用。
越南到泰国这条航线上的冷凝(结露)风险如何管理?
这需要在封柜之前就商定好包装和设备方面的做法,而不是事后补救:确保包装通风良好、根据货物情况在柜内使用吸湿材料,并向越南供应商或货代确认该类货物的标准操作方式。建议对每一个新的越南供应商都主动提出这个问题,因为很容易想当然地以为对方的包装方式已经考虑到了这一点,却没有真正去确认过。